申报儿子姓不随父母遭拒 宝宝取名谁说了算
今年2月,张先生的儿子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生,一家人都非常高兴。早在妻子怀孕时,张先生就跟妻子商量好,儿子不姓张,也不跟妻子姓朱,而是姓杨。
原来,张先生祖上姓杨,只是爷爷当年入赘到了张家,他才姓张。“父亲的遗愿就是希望后代能恢复杨姓。”张先生说,儿子出生后,在医院领取的出生证上登记的姓就是杨。
不过,本月8日,张先生到玄武公安分局给儿子申报户口时却遇到麻烦。玄武警方表示,一般情况下,公民只能随母姓或父姓。玄武警方由此拒绝了他的申请。
“公民有决定自己姓氏的权利。”这让张先生很气愤。他表示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公民享有姓名权。而且,《婚姻法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,但并没有要求子女一定要随父母的姓。所谓“法律没有禁止的,公民就可以为。”张先生认为,公安机关没有为他儿子办理户籍登记手续,属于行政不作为。
记者了解到,目前警方在办理户籍登记时主要依据《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(试行)》,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。这是从建立科学户籍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的,如果公民随意选择姓氏,则无法统一管理。警方表示,对于想姓祖父、外祖父等血统内姓氏的,如果市民能提供相应证据,如祖父、外祖父的原始户籍,也可办理。
公民姓名管理法律规范,宝宝取名谁说了算
“虽然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婚姻法》中都有关于姓名权的条款,但都表述很模糊,不具体,所以才会引发争议。”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宁表示,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等早已出台了具体的规范和标准,但规范公民姓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未能出台,各地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依据的只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,法律效力过低。
她说,《民法通则》中只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,却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权利的“自由度”到什么程度;而《婚姻法》“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”的规定更是引出了两种理解。一种认为这条规定意味着子女只能随父母姓,另一种认为这不是限制性条款,只是列举式规定。
刘震宁认为,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,但这种权利不是无限度的,姓名应以公、序、良、俗为基础。如果想姓什么就姓什么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秩序及家族的繁衍,也不利于国家进行户籍管理。“比如有市民想改姓叶赫那拉或是爱新觉罗,那显然不行。”
想改姓“耶律”,法院判“不行”
2005年,沈阳市中级法院曾受理过一起类似案件。沈阳一位律姓市民在研究家族史后发现,其祖上是契丹人,姓耶律,而自己现在的姓氏“律”,就是由此演化而来。为此,他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,要给女儿改姓耶律。但沈阳警方不予受理。律先生为此告到法院,法院经审理判决律先生败诉。理由是,其变更姓氏的请求虽不为现行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,但亦不为法律所允许。在正常的自然家庭关系中,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,更改的范围不应超出这两者。
原来,张先生祖上姓杨,只是爷爷当年入赘到了张家,他才姓张。“父亲的遗愿就是希望后代能恢复杨姓。”张先生说,儿子出生后,在医院领取的出生证上登记的姓就是杨。
不过,本月8日,张先生到玄武公安分局给儿子申报户口时却遇到麻烦。玄武警方表示,一般情况下,公民只能随母姓或父姓。玄武警方由此拒绝了他的申请。
“公民有决定自己姓氏的权利。”这让张先生很气愤。他表示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公民享有姓名权。而且,《婚姻法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,但并没有要求子女一定要随父母的姓。所谓“法律没有禁止的,公民就可以为。”张先生认为,公安机关没有为他儿子办理户籍登记手续,属于行政不作为。
记者了解到,目前警方在办理户籍登记时主要依据《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(试行)》,公民在一般情况下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。这是从建立科学户籍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的,如果公民随意选择姓氏,则无法统一管理。警方表示,对于想姓祖父、外祖父等血统内姓氏的,如果市民能提供相应证据,如祖父、外祖父的原始户籍,也可办理。
公民姓名管理法律规范,宝宝取名谁说了算
“虽然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婚姻法》中都有关于姓名权的条款,但都表述很模糊,不具体,所以才会引发争议。”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宁表示,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等早已出台了具体的规范和标准,但规范公民姓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未能出台,各地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依据的只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,法律效力过低。
她说,《民法通则》中只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,却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权利的“自由度”到什么程度;而《婚姻法》“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”的规定更是引出了两种理解。一种认为这条规定意味着子女只能随父母姓,另一种认为这不是限制性条款,只是列举式规定。
刘震宁认为,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,但这种权利不是无限度的,姓名应以公、序、良、俗为基础。如果想姓什么就姓什么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秩序及家族的繁衍,也不利于国家进行户籍管理。“比如有市民想改姓叶赫那拉或是爱新觉罗,那显然不行。”
想改姓“耶律”,法院判“不行”
2005年,沈阳市中级法院曾受理过一起类似案件。沈阳一位律姓市民在研究家族史后发现,其祖上是契丹人,姓耶律,而自己现在的姓氏“律”,就是由此演化而来。为此,他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,要给女儿改姓耶律。但沈阳警方不予受理。律先生为此告到法院,法院经审理判决律先生败诉。理由是,其变更姓氏的请求虽不为现行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,但亦不为法律所允许。在正常的自然家庭关系中,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,更改的范围不应超出这两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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